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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社会组织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09-15

宁夏社会组织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0日总会第一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财务统一管理,财务计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正确处理事业维持和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相对集中财力,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完成,确保本会正常发展;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办公资源,努力节约开支,提高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规范成本核算,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本会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本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在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法定代表人(会长)对财务预算的执行负总责,秘书长具体负责财务预算的执行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会办公室是财务会计工作和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健全会计账簿,做好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会计出纳必须分设。

  第八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报告报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分为:会费;捐赠、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组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获得的研究费和管理费等工作经费;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等。

  收缴会员会费必须严格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外服务或活动收取的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收取会费、服务费等,应按规定出具收费凭证并分别记账。各项收入及时入账,不得私存私放,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范围包括:本会开展培训、宣传、调研等项目支出;开展社会组织宣传活动、培训、学术交流、表彰奖励等业务活动支出;组织调研、区内外考察、工作交流和外事活动支出;聘用工作人员工资、车辆等工作费用支出;上交中国社会组织总会会费及参加相关会议支出;为会员提供其他服务费用支出等。

  第十二条  本会的日常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制度。各部门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必须事先编制预算,1000元至3000元的支出预算经本部门领导审签后报办公室(财务)审核,经秘书长审批执行;3000元至10000元的支出,本部门领导审签后报办公室(财务)和秘书长审核,经会长审批;10000元至50000元的支出,报会长或会长办公会审批;5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没有预算的支出办公室一律不得办理借款和报销。

  第十三条  本会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班)经费开支标准和工作人员因公经批准出差的差旅费标准参照自治区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本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流动资产主要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结算往来款项,严格执行预借款审批规定。

  固定资产主要是指房地产、交通工具、大型办公设备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资产。

  第十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必须遵循“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办公室是本会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购买和配发,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分账户,各部门要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卡片,以确保总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财务运作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接受主管部门自治区民政厅监督检查,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本会办公室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报告和有关报表要真实可靠,并做到帐表一致。

  第十八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报表和报告。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算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监管: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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